高空抛物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头顶安全”。在此类案例中,有5岁男童被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不幸离世,10岁女孩放学路上被高空抛物砸致重伤。一个个鲜活生命遭受重创、甚至是不幸离世,不仅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也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为何成为独立罪名施行,又意味着什么呢?
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相关案件陆续宣判
今年4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事情发生在2021年2月10日,蒋女士在途经小区楼下时,被从高处扔下的一个装有垃圾的塑料袋砸中。塑料袋中的数块破碎瓷片划破了蒋女士的脸,导致她血流不止,面颊伤口处被缝合多针。

被害人 蒋女士 :已经砸得见了骨头,伤口的里面缝合了两针,外面缝合了六针。

公诉人 欧阳昊:经鉴定,被害人右眼角外侧可见一处瘢痕,右前额部可见一处擦划伤,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2021年2月10日上午9时左右,蒋女士正在小区内的楼下和邻居聊天。突然,从她正上方掉下一个白色物体。随后,蒋女士一边用手捂住头部,一边往楼上看。

公诉人 欧阳昊: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被害人立即保留物品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并予以固定。高空抛物的物品,特别是其中包含有尖锐的陶瓷碎片等物证的原始客观性被充分证实。

案发后,蒋女士居住的小区居委会也贴出告示,敦促肇事者前往辖区派出所自首,并希望居民提供肇事者的线索。但是,并没有人站出来承认高空抛物的行为。

案发现场勘验记录显示,抛掷物品来自小区301室,居住人口为三人。案发当时,其中的两人已经离家,至当日10时左右返回。9点左右时,仅有一人在家,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於晨麒。案发当时,正是他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自家厨房的窗口扔出,砸伤了楼下的蒋女士。

为何从窗口扔出垃圾 被告人供述作案过程
那么,被告人为什么会作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呢?这是他第一次高空抛物吗?在法庭上,被告人供述了自己作案的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晨麒高空抛物的时间为案发当日上午9时,在他作案后,很快就外出了。那么,他为何要将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厨房窗口扔出,而不是在出门时带出去扔掉呢? 被告人於晨麒供称,自己为了图方便于是将垃圾从厨房窗口扔出,并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也不是故意为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得知砸伤人后选择离开
被告人於晨麒辩称,自己没有想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当於晨麒作案后出门走到楼下的时候,得知有人被砸伤了,但是他却选择离开了。

公诉人 欧阳昊:在车库骑上了你的电动车,然后看到了你的楼下有相关的异常情况,是这样吗?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 於晨麒:好像有人说被砸伤了。
公诉人 欧阳昊:有人被砸伤了,这个时候你是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 於晨麒:害怕。
公诉人 欧阳昊:害怕,然后呢?
被告人 於晨麒:走了。

公诉人出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等证据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在距离地面的10余米高的3楼,通过自家厨房窗口抛掷含有尖锐可致人受伤的陶瓷碎片等物品,砸中楼下人行横道处经过的被害人致其受伤的高空抛物的完整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 欧阳昊: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晨麒从建筑高空抛弃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一审获刑8个月 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晨麒从建筑物高空抛掷装有尖锐陶瓷碎片的垃圾,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2021年4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 李敏:被告人於晨麒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空抛物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新罪名。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学专家指出,高空抛物罪的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是行为人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品,且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情节严重的,即便没有造成损害,也可以构罪。因此,高空抛物入刑可以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提前予以刑罚制裁,以更加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必须指出的是,高空抛物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譬如次数,如果是多次抛掷物品,相对于一次来说,那么更容易被评价为情节严重。还有就是场所,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人多的地方抛掷物品,譬如向广场上抛掷物品,那么相对于向菜地里面抛掷物品,后果更严重,应该更可能被评价为情节严重。再一个就是抛掷物品的本身,抛掷大件物品相对于抛掷小件物品来说危害性更大,还有就是主观心态,譬如如果抛掷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下面可能有人,可能砸中他人仍然抛掷物品,那么相对于那些抛掷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的人来说,危害性更大,更可能被评价为情节严重。
即便是常见小物件 一旦高空落下威力惊人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被抛掷的物品有生活垃圾,也有酒瓶、菜刀、家具、食物等,而就是这些最普通的东西,却在高空抛物案中,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因与人发生争执 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
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入刑的当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因案件部分事实情节涉个人隐私,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事情发生在2020年,家住江苏常州某小区三楼的被告人徐某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段云松:本案当中,被告人徐某在和他人争吵过程当中,向楼下投掷了两把菜刀,而且楼下的空地上面也有其他的居民正好在。应该说投掷两把菜刀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后果,但还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我们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呢,我们适用高空抛物罪对其进行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溧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段云松:即使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在这里也是呼吁大家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自觉守护头顶的安全。

一言不合,竟将菜刀抛出窗外。事实上,很多高空抛物案中,涉案物品都是生活中的常见物,很多也是一时冲动下的行为,但却给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行为人本身也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为发泄情绪 从七楼扔下玻璃酒精瓶
今年3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中,被告人抛掷的物品为玻璃酒精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5日,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小区7楼的刘家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等部位砸坏,造成财物损失5000余元。

公诉人 王书涛:从现场情况看,刘家齐住户楼下系公共区域,有多个门市,工厂和住宅单元门,停放有多台车辆,且有人员随时出入。从危害程度来看,刘家齐抛出酒精瓶的七楼经实地测量距离地面23.2米,抛出的瓶子空瓶重400余克,盛满酒精液体重量则达800余克。玻璃瓶抛出的同时打碎了窗户玻璃会随时坠落地面,玻璃瓶下坠过程中与物体相碰,又被破碎,尖锐的棱角会对人身和物品造成极大的损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有对人身和物品造成极大损害的可能性。而且已经造成了楼下停放车辆玻璃的损坏。

公诉人 王书涛:由此可见刘家齐高空抛物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属情节严重。刘家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承担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树生:被告人刘家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惊险!汽车被砸时车主还在车内
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宣判了一批涉及高空抛物罪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对楼下车辆造成损坏的案件。这一次十分惊险的是,当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的时候,车主罗先生还坐在车内。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办案民警处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画面。

被害人 罗先生:我刚开到那里,听到砰一声响,赶紧停下来了。
民警:有没有看到第几层?
被害人 罗先生:这个我不好判断,因为是晚上出来,又是黑漆漆的。
民警:你是住在这里吗?
被害人 罗先生:不是,我车停在这里,因为加班,这个点才(开车)。

案发现场勘查记录显示,砸坏车辆挡风玻璃的是一个啤酒瓶,啤酒瓶掉落造成玻璃一处凹陷破损。那么,这个啤酒瓶究竟是谁扔的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欧灵军:啤酒瓶从楼上扔下来以后,公安机关逐层地进行排查,排查到刘跃进的房间,闻到了有酒味,随后进行了确认,当时刘跃进也主动承认了他的这个行为。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砸汽车的损失鉴定书,显示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跃进从其住所故意抛下啤酒瓶,造成他人物品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跃进从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给行人及车辆带来较大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今年4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天降垃圾”“天降菜刀”“天降啤酒瓶”,令人防不胜防。治理城市上空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法律需要加强,让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多起高空抛物造成严重伤亡的案件,引起了舆论、包括法律界的重视,大家主张应该通过将高空抛物入刑来遏制这个问题。高空抛物入刑以后,尤其是通过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始对此类案件定罪判刑,有利于提醒人们注意到这个高空抛巨大危害,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成为独立罪名施行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成为独立罪名施行。专家指出,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增加,更大程度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那么,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对于法院裁判案件,有哪些影响呢?在办理了高空抛物案的杨越法官看来,它对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制。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越:在最后的刑修十一里边,是把它放到了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就是侵犯到了我们的社会管理秩序的时候,你就应当为你的这个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说一定要严重到对于不特定的大多数的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的时候,我们才对它进行规制。
法学专家:这一行为并非都以同一罪名追责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符合高空抛物罪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学专家指出,并不是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要以高空抛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高空抛物”是一种行为方式,实践中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刑法修正案是以明确规定,如果构成高空抛物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话,是应该按重罪处罚的。譬如这个高空抛物砸中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话,又符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出法律警示功能
法学专家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回应了当前社会公众对“头顶上的安全”的普遍关切和现实需要,健全了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它还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有助于用司法手段治理此类不文明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我觉得这个高空抛弃入刑,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引导人们的行为,我相信以前90%甚至可能95%的高空抛物的人,不是有意而为之的,而是压根就没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这个严重性,危害性之大。那么高空抛物入刑以后,那么通过法院对一系列案件的审判,通过媒体的报道,使更多的人意识到这个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利于提醒人们注意这个行为。
(编辑 赵汗青)